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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有哪些特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7:53

  导读:城建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简称,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建税相对于其他税费有哪些特点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城建税的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知识拓展:

  城建税的免征情形:

  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的情形: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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