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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17:07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1193元)。  (四)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079元、2239元),可申请降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8年、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386元、1492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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