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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6:05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指旧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由破旧简易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没有公共排水设施,居民生活环境恶劣的危旧房集中片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大中城市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旧住宅区(主要指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整治任务。通过改造和整治,实现棚户区和旧住宅区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较大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逐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依法运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阳光操作的原则;坚持改造整治与加强后续管理并重的原则。

  二、政策扶持,规范运作,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各市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棚户区住房的破损程度和改造难度,编制棚户区拆迁改造计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明确用地性质和不同地段的容积率等指标。棚户区拆迁改造计划、详细规划及改造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应采取政府统一组织、优惠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施。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组织职工采用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三)严格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要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程序、规范,依法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新建住房要满足居民进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解决,比如棚户区腾空土地处置收益、政府提供资金、棚户较集中的企业出资补贴、收益居民个人出资、社会捐赠等。

  (五)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依法批准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提倡净地出让。也可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作为条件,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用作棚户区改造补充资金。

  (六)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

  (七)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使用划拨土地不征契税;棚户区被拆迁居民在重新购买安置房时,其实际购房款超出货币补偿款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缴纳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确立的住房保障制度。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实行计划单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住房套型面积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住房套型面积进行补偿或安置,增加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九)未按房改价购买棚户区公有住房的住户,可以先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然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三、政府主导,突出重点,搞好旧住宅区整治

  (一)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对现存旧住宅区的人口构成、土地使用现状、建筑物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进行深入调查。按照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旧住宅区整治的总体要求,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旧住宅区整治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等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开发商投资解决;供电、电信、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的更新改造专项支出,由各营运单位承担;对于扩大居住面积、改造住房产权人专有的设施设备等项目支出,由受益居民承担。

  (三)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拆除违章建筑力度,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要带头拆除自行建设的违章建筑。确属住房、生活困难居民,在拆除其违章建筑的同时,应按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改善其住房条件。集中整治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等“脏乱差”现象,补植增辟绿地,搞好绿化美化,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完善配套设施。要对旧住宅区内的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补建,各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政府确定的整治方案,完善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收集、电信、邮政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及公用设施,方便居民生活。整治时,应同步进行水电“一户一表”改造。有条件的,要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要求,实施旧住宅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



  (五)做好房屋整修和维护。要按照整治方案,做好对旧住宅区内危旧房屋主体结构加固、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平改坡”等整治工作。

  四、创新机制,完善服务,做好改造整治居住区的后续管理

  (一)要将改造整治后的居住区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居民支付能力,探索改造整治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

  (二)对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服务,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可依托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改造整治前由市政、环卫、绿化、街道承担的诸如小区垃圾清运、路灯照明、市政设施养护等工作职能和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相关部门承担,可有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向居住区内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四)改造整治中,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并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部分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用房的经营收益作为居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社区居民监督使用。

  (五)推行城管执法进社区,专业执法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严肃查处和纠正新的违章搭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违法和不文明行为。通过宣传引导,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意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维护改造整治后居住区的环境秩序。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改造和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市要把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设、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切实把改造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各市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改造整治工作纳入各级目标责任考核。要加强对改造整治工作的监督和对政府投入资金的监管,对严重影响干扰改造整治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是一项关注民生、让利于民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义及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改造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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