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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5:4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改善我市农村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全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为依托,坚持锁定对象、统一标准、多方参与、安全实用的原则,帮助农村无力自建房户解决危房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居住条件,促进和谐武汉建设。

  二、实施范围

  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在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6个远城区的农村地区进行。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分别自行确定。

  三、认定条件

  (一)纳入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包括砖混结构房、土坯房、茅草房中的危房。其认定标准为:

  1.房屋结构发生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现象;

  2.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

  4.木结构房屋的主梁、屋架发生严重扭曲,或木质构件已经明显腐朽、虫蛀等;

  5.由专业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纳入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武汉市农村户籍,且自有房在其户籍所在建制村;

  2.因单亲、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家庭主要劳动力有1人以上(含1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

  3.只有唯一的自有住房,且已居住2年以上;

  4.群众公认其确属无力自建房户。

  (三)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户,不纳入此次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范围:

  1.子女在本村内有住房而分开居住、生活的;

  2.子女有自建房屋能力,却以借用、租用房屋等形式居住的;

  3.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户除外);

  4.因超计划生育导致家庭贫困而无力自建房屋的。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的申报和审核工作,采取农户申请、群众评议、村级组织申报、街(乡镇)核定、区专班复核、市专班抽查的办法进行。

  (一)普查。由各区组织力量开展农村无力自建房户住房情况普查。普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逐户进行登记,力求做到不漏不错。

  (二)申报。一是由农户提出申请;二是将村“两委”提出的拟纳入危房改造的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内公示;三是村“两委”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申报审批表格,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乡镇)在逐户复核认定的基础上,上报区家园办。

  (三)复核。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在组织专班进行复核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上农村无力自建房户花名册报送市家园办。各区要建立电子台账,实行一户一档,除农户基本情况外,档案中要附建房前后照片、申报审批表格、各级复核的签字记录、公示情况等。

  对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危房认定有争议的,由各区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核定。

  市里组织专班抽查,并将申报审核结果在民政、社区网上进行公示。

  五、建房选址和建设管理农村无力自建房户的危房改造工作实行新建和改造相结合,以新建为主。新建住房选址应符合新农村建设村塆建设规划,坚持一户一基,原则上在原址建设,也可根据村塆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在新址上建设住房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和建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同时收回原有宅基地,严禁占用农用地。

  六、户型设计、施工验收及房屋权属

  (一)建房面积。对新建住房,全市统一建房面积、统一建筑标准,只建平房,不建楼房。根据农民用房的实际需求,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为:1人的农户为30平方米,2人的农户为40平方米,3人的农户为62平方米,4—5人的农户为8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农户为100平方米。

  (二)施工及验收。建筑施工采取招投标方式,由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项目验收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审计部门进行项目财务专项审计。市里组织专班验收抽查。

  (三)房屋权属。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新建房屋产权;无法定继承人的,其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七、资金筹措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采取政府资助、社会支持、村级组织帮扶、邻里互助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以政府专项投入为主。政府专项投入由市、区两级分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住房建设成本的60%,其余部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在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市家园办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此纳入项目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级资金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市建委具体负责房型设计、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市规划局负责建房规划选址指导,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建房用地审批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是开展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组建工作专班具体抓,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发挥村“两委”作用。村“两委”要加强政策宣传,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要组织好本村内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的申报、公示以及群众帮扶等工作,协助建筑单位施工,参与施工质量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农村无力自建房户危房改造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要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杜绝违规申报。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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