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屋法规 >> 房产法规 >> 房屋装饰装修法规 >> 正文

关于切实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5:12

各区房产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切实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管理职责,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无锡市《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将切实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房屋装饰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前,应当持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等相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房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1、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装修人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

  2、单位自管的住宅装修人向管房单位申报;

  3、既未实行物业管理也非单位自管的住宅,装修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区房管局申报。

  二、切实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物业管理单位可利用小区、居委宣传栏等场所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无锡市《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公告,向入住居民发放有关住宅装饰装修申报表、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等资料。

  三、认真做好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的核查。

  1、装修人提供的房屋装饰装修资料(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件、装饰装修方案等)齐全,装饰装修方案不存在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可以按图施工,物业管理单位应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责任、权利和义务;装修人提供的房屋装饰装修资料不齐全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告知装修人补齐相关资料。

  2、装修人提供的房屋装饰装修资料齐全,但装饰装修方案存在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且无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明确告知装修人该方案属于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范围,或者要求装修人委托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对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作出审定。

  3、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所管房屋按户建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台帐。

  四、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及时发现未申报就开工或者超出申报范围的违章装饰装修行为,应劝说、制止,督促改正。

  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未申报就开工或者超出申报范围违章装饰装修情况,经劝说、制止无效,装修人继续施工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报告辖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装饰装修行为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一步扩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维护同楼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采取暂停施工用电的临时措施。

  五、明确管理职责,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房屋装饰装修违章行为。

  1、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依照《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配置专职人员,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履行辖区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职责。

  2、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管理,接受有关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等咨询,受理房屋违章装饰装修的投诉,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

  3、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章装修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对装饰装修单位实施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施工工具和设备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4、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寻找证人、收集资料,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违章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物业管理单位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现象应及时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报告。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业绩列入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