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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5:14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1号),做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1号),为做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工作,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要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要件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1号)关于申请与核准中“申请要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居住远年立户违章的拆迁家庭须提供《天津市远年立户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  (二)资格认定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资格认定办法按照《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1号)关于保障条件及标准中“资格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运作程序

  1、受理、初审  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相关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要件。要件齐全的,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要件送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  2、审核、公示  区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享受补贴人口、拆迁补偿安置费、他处住房、是否重复申请等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本区民政局(家庭收入核对部门)。家庭收入核对程序审结后,申请材料转交区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公示5日(公示样本见附件2)。对公示无异议的,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备案。  3、核准、备案  市住保办在2日内完成备案,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表》上加盖备案章,一份留存,一份退区房管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群众举报查实的,区房管局在《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3),连同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开具证明  区房管局收到市住保办加盖备案章的《申请表》后,为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3个月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4),并在其《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上加盖“已申请经济租赁房”印记,连同其他要件原件经街道办事处交申请人。

  二、租房补贴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市场租房

  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但不应租赁与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的住房。租赁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不短于1年。  申请人与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其它要件、申请人还须持《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申请人与出租人已经建立正式房屋租赁关系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经济租赁房认证手续。  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属实、租赁双方是否为同户籍家庭成员进行核查,经核查租赁关系符合规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加盖“经济租赁房”印记,并将备案证明发放情况建档备查。  
(二)申请补贴

  申请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5),并提交以下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  3、《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被委托人关系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第1、2、5、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并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6)。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管理中心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见附件7)。

  (三)审核

  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供要件的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8)。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退还申请人,并出具《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9)。

  (四)缴存租赁保证金

  申请人在领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赁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具缴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市住保办存根,第二联交申请人,第三联由市住保办入帐。银行留存《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二联,并在《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还申请人。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补贴申请。

  (五)补贴发放

  申请人向管理中心出示租赁保证金缴款凭证第二联,并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管理中心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10),并向申请人发放银行储蓄存折。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租房补贴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六)补贴调整

  申请人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因有家庭成员出生、结婚、死亡等情况引起家庭人口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月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出生证(或结婚证或死亡证)等证件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调整申请书》(以下简称《调整申请书》,见附件11)。  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供要件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在《调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调整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12)。  租房补贴标准在申请人提出调整申请的当月保持不变,自次月起管理中心按调整后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三、租房补贴衔接及退出程序

  (一)衔接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与出租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满5年,仍需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衔接申请书》(以下简称《衔接申请书》,见附件13),提交重新签定并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审核  管理中心自受理补贴衔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衔接申请书》的审核。经审核同意补贴衔接申请的,在《衔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  3、补贴发放  经审核同意补贴衔接的,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租房补贴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二)退出程序

  1、停发补贴  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或申请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管理中心应当在终止发放租房补贴前1个月,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退出通知单》一式两联(见附件14),提示将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2、清退租赁保证金  对申请人家庭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管理中心为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以下简称《退款单》,见附件15)一式三联,送市住保办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将实际应退还申请人的租赁保证金本息划入存折内,并在《退款单》上加盖“租赁保证金已清退”章,留存第一联,第三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第二联及银行储蓄存折由管理中心转交申请人。  四、附则  本程序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房改〔2005〕4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申请审核表
   2.公示样本
   3.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通知书
   4.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5.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书
   6.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书
   7.补正告知单
   8.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
   9.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
   10.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
   11.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调整申请书
   12.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调整通知单
   13.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衔接申请书
   14.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退出通知单
   15.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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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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