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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需要提交证件及税费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7:39
买卖流程  

  (1)、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测绘收件窗口审办《房地产测绘证明》。
  (2)、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权属登记收件窗口,经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回执》。
  (3)、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权属登记窗口收件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4)、交纳契税、领取房产证。


  所需提交证件:

卖方: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买卖合同
  (3)、评估报告
  (4)、房地测绘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买方:

  身份证及复印件

  税费标准:

  买方:

一)登记费: 80/套
  二)契税: 1.5%或3%
说明:1.5%适用于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两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缺两条件之一的为非普通住房,契税则为3%。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补充说明:从2010年5月24日起,对同一纳税人购买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从第二套起契税税率按3%执行: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执行1.5%;
2、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执行1%。
3、对同一纳税人购买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从第二套起契税税率按3%执行。
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契税税率按3%执行。

  三)印花税:5元
  四)手续费:3元/平米

  卖方: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说明: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20%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一年内再购房者,可申请退税。

二)手续费:3元/平米

  三)营业税:1、5.5%或差价5.5%
说明:2006年6月1日起转让购买不足五年普通住房征收5.5%营业税;如果要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符合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房子,则不用交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如果转让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房子,营业税计算方法需要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征收5.5%营业税。

  四)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1%(按上市成交价减去原购房成本价),私房不交。

  五)印花税:5元

六)评估费:房产评估价值的5‰,如果买方需要贷款则为7‰
  说明:若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已购公房,买方需要贷款,则应缴评估费为标的总额的千分之二;如果不贷款,则无需缴纳评估费。
若购买的二手房属于私房,在买方贷款情况下,则应缴评估费为标的房产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七;不贷款应缴千分之五。

[延伸阅读] [2008年6月1日起,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微调 计征地方教育附加]

贷款所需费用:

贷款评估费:0.2%
抵押登记费:80元
抵押费:贷款额的0.14%
公证费:200元
保险费:根据贷款额和年限确定 (大体计算:贷款额×1.2倍×千分之一×年限×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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