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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25
【发布日期】1998-6-9 【实施日期】1998-6-9 【发布单位】 【文号】建计[1998]123号

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这个意见对新建住宅降低价格、促进房改、加快住宅建设有积极作用,请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落实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部房地产业局或计划财务局。

                           1998年6月9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国电安运[1998]185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服务。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订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                          

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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