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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3:24
【发布日期】1996-7-8 【实施日期】1996-7-9 【发布单位】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宁价房字〔1996〕189号

  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委苏价涉(1995)第350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申介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县(区)两级管理。凡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须按隶属关系携有关延件分别向市、县(区)物价部门申报收费并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凡末经批准领证自行收费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新建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计收;存量房屋,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8一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新建商品房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2。5%,存量房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五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1995)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此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中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具体标准。各市、县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省制定的标准确定有关收费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自愿、受益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资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资询费,按照资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一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及给委托方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实际收费标准,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由委托方与中介咨询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应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牧。具体确认办法另行下达。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贸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方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一2。0%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居间代理不成功的,按代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工作量向委托方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或合同标的额60%。


  七、各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建委备案。房地产涉外中介服务收策,除国家和省另有特殊规定外,应坚持与国内公民和企业同等待遇原则收费。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凡经批准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属企业性机构,必须携工商部门批准文件、资格确认证书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收费,经批准后,方可收费;事业性机构,必须携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同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九、各地、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末取得资格确认证书的,不得从事中介服务,违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强制咨询并强行收费、无证收费、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局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迸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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