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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6:08

国土资发[2006]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保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同时,就新汇交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起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填报《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对汇交人提交的《登记表》进行保密审核,并根据附件4所列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期限。


三、对于不在附件4范围内,但在有国际领土争议的地区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应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如果批准立项时没有明确国家秘密密级的,则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进行定密。如有其他难以确定密级的地质资料,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密级。


四、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密级标注。对既有涉密又有非涉密的单件资料组成的整套地质资料,其中非涉密的单件资料按公开资料提供利用,而涉密的单件则按保密规定进行标密、保管和提供利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应为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员和资金;各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开展涉密资料清理的同时,对馆藏破损地质资料进行摸底登记,为今后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附件:1.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2.××地质资料馆馆藏地质资料清理登记表


3.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


4.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此件涉密,单独印发)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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