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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20:39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咨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部门规章,没有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未使用土地,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即自行失效”作出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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