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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6:59

《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全面掌握我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当前居住和住房需求的基本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通过全面掌握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当前居住和收入的基本情况,为切实解决户籍家庭的住房问题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全面推进本市住房保障工作。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须在本市居住,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夫妻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本市户籍的单亲家庭,或本市户籍并已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士;

  2.被普查家庭不拥有住房或自建私房用地,或拥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0m2,所拥有住房无论是否办理房证(其中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商品房、自建私房、集资房、军产房等);

  3.被普查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40万元。

  (二)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内容包括被普查家庭居住现状、家庭成员、年收入、资产情况和近期购(租)房屋意向等。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工作的领导,由深圳市房屋委员会负责,并设立市、区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一)深圳市房屋委员会。

  主 任:吕锐锋

  副主任:黄锦奎

      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

  成 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物价局、法制办、建筑工务署,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

  由市房屋委员会统筹指导普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明确普查目标及成果要求。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协调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普查的各项工作。光明新区作为单独的普查区域,由光明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安排好普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市房屋委员会下设市普查办公室。

  市普查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组成成员和职责如下:

  主 任: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

  副主任:孔爱玲(市统计局)

      李加林(市国土房产局)

  成 员:市国土房产局、统计局和各区建设(住宅)局、光明新区建管办相关人员。

  职 责: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三)各区成立普查办公室。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相应成立区普查办公室,分管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普查的各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街道普查工作的开展,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

  各社区工作站作为本次普查的登记点,选派出普查员直接负责普查的具体工作,包括:接受普查培训;负责普查表格的发放、回收、初审;发放宣传材料,向市民解释普查有关政策。

  四、普查方式

  本次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工作,由全市统一部署,分区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普查工作的开展。各社区工作站为登记点,符合填表条件的被普查家庭到就近的社区工作站领表(或网上下载),填写完毕后,携带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交表,社区工作站负责对表格进行初审、编号、分宗管理,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普查办公室。各区普查办公室组织力量,集中进行数据录入,统计分析后上报市普查办公室。市普查办公室根据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建立全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档案数据库,并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五、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的所有信息均以2007年9月1日零时零分的情况为准。

  六、时间安排

  2007年9月3日发布新闻通稿,宣传工作全面开展;9月10日前完成普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9月11日至9月15日完成普查培训工作,其中11日由市统一对区普查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12日至15日各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9月17日至9月30日,为社区工作站的普查登记时间;10月8日至12日,为街道办的汇总上报时间;10月13日至10月21日,为各区普查办公室的数据录入和汇总入库时间;10月22日至10月31日,为分析评估和撰写报告时间。普查工作于10月底基本结束。

  七、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的前期准备(含普查宣传、普查培训、表格印制发放等)、数据库建立及综合分析报告撰写等工作的经费由市国土房产局测算,市财政局审核安排。各区、光明新区普查登记、普查表回收及数据处理等工作的经费由各区、光明新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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