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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9:44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代表)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每栋楼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
本业主(代表)大会设立的执行机构为业主委员会。
本业主(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宗旨)
本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和履行职责,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和谐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代表)大会名称:雅居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雅居园小区全部区域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代表)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业主自荐或推荐投票推选产生
2、 业主委员会提出候选人,业主推选产生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3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或电话、手机短信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
举手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张贴公告、发送短信或业主(代表)逐户送达,业主(代表)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 20%以上业主提议或者30%业主(代表)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或业主(代表)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代表)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 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张贴、发送短信或业主(代表)送达的形式,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发布,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代表)回收业主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在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表决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表决统计结果形成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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