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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怎么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12:54:0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城市小区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组织,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拥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各项小区管理权力,具体的一些事务由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各个方面一直在促进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因为很多小区没有业主大会,都是物业说了算。为了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了不少纠纷,甚至流血事件。而现在,很多小区产生了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了委员会。但是,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甚至整个业主委员会在一些事情上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的利益牺牲业主利益,甚至存在侵占、受贿等情况,有的业主委员会迟迟不进行换届选举,抵制选举。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首先,业主委员会委员谋取私利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这个时候,业主有两条路可以选择:

  1、要求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

  2、联合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要求解除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资格。

  第二,如果业主委员会不进行换届选举怎么办?

  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既然法律进行了规定,那么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换届选举的时候,法律规定的这几个部门就有义务进行积极的行政行为,责令或者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也有权利要求这几个部门履行自己的业务。当业主申请这几个国家机关的任何一个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如果接受申请的国家机关行政不作为,业主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有的委员侵占、受贿数额较大怎么办?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法律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职人员,自然也就构不成贪污、受贿罪。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的,或者接受贿赂为他人谋私利的,可能构成这两个罪名。其实,这两个罪名的起刑点并不高,5000元以上均可能构成(各地略有不同)

  综上,以上是对现在出现的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的三种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一些证据,如果解除委员职务,还需要再程序上、人数上满足法律的规定。另外,如果个别委员存在侵占、受贿等情况,并有一定证据或者线索的,业主即可以先报警要求追求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怀疑,没有有力的证据,警方一时无法侦破的,也可以选择先解除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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