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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中介不请自来 未订合同无法获得报酬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06:41

一中介公司认为自己提供了中介服务,却没有受到相关酬劳,故诉至法院向“受益”的汽车维修公司索要中介费。3月30日,某人民法院以中介公司的活动未促成委托人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为由,作出了驳回诉请,案件受理费由中介公司负担的判决。

  某汽车维修公司在某周刊上刊登厂房出租的广告。一中介公司获悉后,找到汽车维修公司表示愿意为其介绍承租人,但双方间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2006年9月18日,中介公司在得知某塑模公司虽然已经与一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一直想找一处更好的房屋的消息后找上门来,提出将免费协助其寻找到更合适的厂房,并签订了《客户确认书》,约定将免费协助其寻找到合适厂房。可是,他们没有想到与塑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就是汽车维修公司。原来,早在8月22日,汽车维修公司就已与塑模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厂房出租给了塑模公司。

  中介公司认为,在获悉汽车维修公司欲将一厂房出租的信息后,便多次向其介绍求租者,并派业务员带人实地考察厂房。按约定,在出租合同签订后,汽车维修公司应支付报酬,但汽车维修公司一直无理拒绝支付,故诉请汽车维修公司支付服务报酬。

  法院认为,汽车维修公司作为房屋的出租方,从未委托过中介公司代理出租。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汽车维修公司与塑模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由其提供媒介服务而促成的。相反,汽车维修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证明,其通过自行登报招租与塑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在中介公司与塑模公司签订《客户确认书》之前。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汽车维修公司支付服务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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