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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最小出租单位遏制群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2:13

  经上海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的规定将更加注重出租房的安全问题,不合规的房屋将不得用于出租。

  顾主任表示,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二是,明确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不得用于出租。

  顾主任介绍道,《办法》在加强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也有新举措。针对以往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的现象,《办法》对出租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其次,《办法》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顾主任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租房时要注意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这样将有利于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相关部门管理。

  东方网7月13日报道: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10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明确了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以解决群租问题导致的不良影响。

  一直以来群租因其价格低廉而被很多租房的市民所喜爱,然而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却频频暴露出群租问题。比如群租不但导致破坏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安全、影响相邻关系的不良后果,而且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办法》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办法》同时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顾长浩介绍,《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其一,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其二,对于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其三,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其四,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

  物业服务企业方面,《办法》也提出新要求,明确了向管理部门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情况的义务,规定了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最后,顾长浩指出,为了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制度,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代理经租制度。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规定,将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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