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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如何办理纳税手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0:36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房屋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可在办理正常纳税申报手续时缴纳各项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主动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如果未按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则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税纳税手续

  据介绍,受市地税局委托,我市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征收房屋租赁税,房屋出租人可到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纳税、开具票据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向出租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簿》,商业用房出租的(包括大市场、写字楼)同时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办理登记备案和纳税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如房屋出租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可凭当事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先行办理纳税手续,开具票据。

  房屋租赁需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税收,均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为:住宅100元/件;非住宅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200元/件,大于1000平方米的300元/件。房屋租赁税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内资单位17.65%、外资单位17.15%、个人(含外籍人士、华侨和港、澳、台人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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