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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应签“供暖责任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9:53


租房应签“供暖责任状”

“我租了一套房子,可冬天供暖不好,找谁谁都不管,咋办?”近几日,本报租房者挨冻的投诉日益增多,对此,律师提醒广大租房者,暖时莫忘寒,签租房合同时,一定不要忘记将供暖问题提上案头,给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安全系数。

今年8月中旬,哈市市民那先生在南岗区花园街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先期交纳了1年的房款。前些天,房子温度骤降,那先生在屋里不敢脱羽绒服,睡觉时加盖两层被,可还是无法抵御寒冷。那先生找到了供暖单位,对方告知,他所租的房子已经欠了3年的包烧费。那先生又找到了房屋中介,中介公司答复:“房主现在在国外,每年的8月份回国一次,我们也联系不上他。”想起当初中介曾经承诺的“这房子包烧肯定没问题”,那先生想到了起诉,可翻开一纸合同他却傻了眼,相关条款的规定只有一句话,而且含义模糊。

  哈市居民赵先生也遭遇了和那先生同样的事情,从供暖开始,他租的房子暖气就冰凉,已经收了钱的房主让他“爱找哪儿找哪儿”,中介公司又称自己没责任。看着还有三个月才到期的合同,赵先生一筹莫展。

  哈市每年有近半年的供暖期,租房旺季的夏天,一些租房者在租房时却恰恰忽略了这点。对此,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靳铁志表示,租房者在跟房主签合同时,应该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对供暖期室温的相关规定签订责任条款,而且条款中的责任规定应该具体化和明确化。

  靳律师还提醒,对于通过房屋中介租房的消费者,也不能让中介公司把承诺停留在口头上,应该让其对供暖问题签字盖章,或者在合同里注明担保人字样,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中介公司也有义务与房主承担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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