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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引火烧身”的责任归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8:37

  突如其来的火灾,夺去了任川夫妇年轻的生命。事发后,夫妻双方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高额赔偿。而事故的责任方一方逃逸,另一方面临破产,原告维权之路貌似关山阻隔。然而,闸北区法院法官审执兼顾,使原告的诉求“柳暗花明又一村”。

  33岁的任川自2007年起,就带着妻子和儿子阳阳来到上海。任川从事快递职业,妻子从事美容美发工作。一家人与刘林合租在闸北区天通庵路的一间砖木结构的阁楼内。

  2012年6月的一天夜里,房屋内电线短路引发大火。任川抱起阳阳往外跑,但逃到外面,却发现妻子没能逃出来,便立即冲回楼内营救妻子。不料,任川一去,和妻子再也没能出来。

  半个月后,闸北区公安消防部门经调查认定,刘林作为起火房屋的居住人和实际管理人,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搭建木质阁楼并出租给他人,在室内主要通道处设置电瓶车充电及停放点,导致火灾发生、人员不能及时逃生,对事故负间接责任。上海一家家庭用品公司作为房屋的管理单位,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尽监管义务,对事故负间接责任。

  两个月后,任川夫妇双方父母和阳阳,将刘林和上海某家庭用品公司诉至闸北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5万元。双方父母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刘林和上海某家庭用品公司均对本次事故负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某家庭用品公司却表示,自己确实将房屋出租给刘林,但对刘林擅自搭建阁楼并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完全不知情,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发生的原因是任川与刘林违章用电、使用劣质电器和私自改装房内线路导致电线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自己与本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刘林,早已闻风逃逸。

  闸北区法院法官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觉得案情已经清晰,责任判定也非难事。但上海某家庭用品公司濒临破产,已丧失赔偿能力,即使作出判决,也没法执行。两位法官认为进行调解、采取灵活的赔偿方式,是解决问题更为妥当的好办法。

  经反复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家庭用品公司赔偿原告80万元,分6年支付。之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又达成补充协议:家庭用品公司同意将闸北区一处即将动迁的房屋提供给原告居住,房屋动迁时所得利益用于抵充赔偿款,不足部分由家庭用品公司一次性补足。

  【法官评析】

  所有人出租人都有义务

  闵行法院法官表示,上述案例是一起因为火灾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由于火灾案件的特殊性,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法官指出,首先,在承担责任对象方面,发生火灾的仓库,往往存在层层转租或者共同使用的情形,除去直接引发火灾的当事人之外,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区分,是需要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在承租人转租给他人时仍然负有督促承租人安全、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如未尽到相关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承租人擅自转租他人的行为以及对转租行为的默许行为,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被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也应当作为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考虑因素。

  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上,虽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出租及转租仓库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其中一个条件,并不必然导致火灾的发生,因此在这些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中,应当考量他们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产生所起到的作用,并最终确定他们承担责任的方式。

  此外,损害金额的确定问题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于火灾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确定因事故而产生损失的具体金额,是在解决了当事人责任分配之后,仍徘徊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个难题。

  综上而言,针对火灾案件的特殊性,需要针对案件当事人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结合鉴定报告的内容,综合考虑鉴定方法等因素,来做出有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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