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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管用房如何办产权 房产局明确以全体业主名义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9:54

小区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如何登记?交接验收又怎样处理?昨天南京市房产局下发了一份《关于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登记、交接验收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个小区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多大才合适?该意见规定,凡在2001年3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4%。交付物管用房;凡在1996年12月23日—2001年3月1日之间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设面积的2%。—4%。提供物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该意见还规定:对房屋已销售完毕、无法划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或所划定的物管用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会所内划定;对无会所也无其他房屋的,由开发企业按项目销售时平均售价的95%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
物管用房的位置一定要按照规划核定的位置留置,具体情况又如何操作?意见规定:如果是规划未核定的,由开发企业自行划定,但是其位置应尽量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并且要求集中划定;如果是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同时,对小区内的物管用房“安置”也予以了一定限制:不得设置在地下,不得占用业主共用配套设施。
对小区物管用房的产权登记问题,该意见也进行了认定。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物管用房,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一并申请预登记,并代为保管登记证明;待实施物业管理或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保存”。
对物管用房的交付问题,该意见规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建设单位应在物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物管企业交接;未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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