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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2:10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侵占应当存入维修资金帐户的经营性服务收益或者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资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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