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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元业主可自定大修基金使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2:21

 方庄某小区曾发生过一个案例,小区有10栋楼,其中一栋楼的电梯坏了,必须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但业主大会却迟迟凑不齐50%的业主进行表决。

  今天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有一条,“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物业管理事项。”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保国告诉记者,该条规定有针对性地方便了公共维修基金的启动。“很多业主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一般不关心,所以造成了维修基金启动难。通过这种‘化整为零’的方式,能够很快地解决如电梯维修、防水层漏水等具体问题。”

  可以楼层为单位

  决定物业事项

  政策规定:新《办法》创新了业主大会表决形式,明确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物业管理事项。

  焦点解读:市住建委介绍,现有的法规中,对于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事项管理都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一般重大事项需要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像变更物业等重大事项则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方可实现。但由于召集全体业主开会在实际中存在着很多困难,所以,新《办法》明确了幢、单元、楼层可以共同决定本单位的物业事项,如有需要,单元业主可以自己决定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

  业主可以自管物业

  政策规定:新《办法》规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焦点解读:据市住建委介绍,业主可以对小区物业实行自治也是创新的亮点之一。在目前的实际中,物业公司往往是由开发商推荐或指定,业主无法进行选择。所以,新《办法》中首次提出,未选聘物业企业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如小区园林绿化、环卫、保安等事项,可以通过业主集体授权业主大会单独和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合约进行管理。

  “已经有部分规模较小的小区开始实施自治,效果还不错。自治能够提高业主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对于解决物业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于良说。

  典型案例:品阁小区是一个建筑面积仅2.5万平方米的社区,只有一栋楼。在2004年业主入住之时,遭遇了与众多小区极其相似的维权经历。业主虽然按时缴纳物业费,但丢东西、毁坏车辆的事件屡有发生。2006年9月,前期物业撤离小区。无奈之下,小区业主决定自治管理。2007年,品阁小区注册成立了京城第一家“自管”公司。“自治”3年以来,该小区的物管费从以往的2.74元/㎡降低到目前的1.6元/㎡,3年降低了42%,还兴建了19个项目,小区运转平稳有序。

  据介绍,北京目前有3个自治小区,另外两个是馨莲茗园和水木清华,都是2008年底开始自治的,馨莲茗园采用业委会自己成立物业公司进行小区管理,水木清华则与居委会合作进行管理。

  商住分不同物业管理区

  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焦点解读:在目前的北京住宅市场上,小区下面是底商、上面是住宅,商住混合的现象不在少数。在之前的物业管理规定中,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在物业管理区域上,并没有明确划分。此次出台的新办法中,明确了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必须明确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应该分立开来。

  另外,对于开发商应当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要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服务用房应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街道乡镇督导业主大会

  政策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作为备案的材料之一。

  焦点解读:依据新规,街道、乡镇必须指派一人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在业主大会运行阶段,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解决纠纷和矛盾。

  至于业主大会的具体启动要求,是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另外,在新的《办法》中,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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