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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财物被盗,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8:48


  今年8月,我家中被盗,钻戒首饰、现金等总价值5万余元物品失窃。之后,公安部门一直没能破案。我认为物业公司没尽到义务,应对我的损失进行赔偿。物业公司却认为,他们已在小区内张贴《安民告示》,提醒业主做好防范工作,并实行夜间巡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与业主建立物业管理关系,并按约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其中包含了保安服务的业务。其保安服务的内容和范围,通常是指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物业管理使用安全而实施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保活动。
  由于业主家中财产属于私人财产,处于业主的控制管理之下,物业公司难以保证其不受任何损害。一旦小区居民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如物业公司已经在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范围内采取了与合同约定及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安全措施,并已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应认定物业公司已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除非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特殊约定,如物业公司承诺保护业主人身安全或替业主保管财产,否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赔偿责任。
  就来信反映的情况,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在小区内张贴了《安民告示》并安排专人巡逻等方式实施了安保服务,应认定其已履行了适当义务,在此情况下,你家中物品失窃不能认定为物业公司违约。
  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服务中存在擅离职守等行为,应认为其履行安保义务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过,上述责任并不当然是全部赔偿责任,而是与物业公司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业主本身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如忘记锁上房门、关闭窗户等,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免除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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