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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7:37

问: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极混乱,小区环境脏乱差,门卫和保安对外人进出也不查问,致使小区内常常发生失窃案件。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没有办法解聘这家公司,所以我们拒交物业管理费已有一年多了。最近物业公司向我们发来律师函,要我们赶快补交管理费,否则将到法院起诉我们,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在法律上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也应履行保洁、保安等义务,这种合同双方都负有债务的合同叫作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就是一个双务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保洁和保安的等义务,业主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拒付或少付物业服务费用。但是,民事诉讼中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所以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就一定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就不能成立,业主将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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