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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品遭遗失 物业应对规章制度不完善承担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6:00

许多高档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都有替业主保管寄存物品的服务,但是物业公司应当怎样保管,业主在寄存物品时又应当注意些什么,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发生在棕榈泉国际公寓里的寄存物品丢失案作出了判决,物业公司虽然被判决赔偿业主1000元,但与业主的损失仍有很大差距,这正是因为双方在保管方面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2007年8月16日19时30分左右,美籍华人莫某的朋友顾女士,在棕榈泉国际公寓的服务前台,将一个信封交当时值班的工作人员黄女士保管。当晚20时左右,值班人员更换为陈某。次日上午8时45分左右,原告莫某到服务台要求领回信封,但发现信封已经不见了。2007年8月18日14时许,顾女士报案,称存放在服务台的财物被盗窃。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未予刑事立案。原告称,顾女士寄存的物品是还给自己的借款1万元钱,信封有中国银行字样,还有一定的厚度,物业工作人员应当知道是1万元钱。由于物业公司在保管区域没有摄像头,钱不知被何人拿走,物业公司有监守自盗的嫌疑,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万元。

对棕榈泉国际公寓进行物业管理的被告汇俊物业公司认为,当时物业管理人员接受的仅是一个信封,普通人根本判断不出里面是什么,顾女士也没有说里面是什么东西。物业公司有规定,不能代业主保管现金,业主坚持的要向领班汇报。庭审中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里面刚好就是1万元钱,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同行人证言、事发当天的取款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顾女士将1万元现金装入信封。但是信封字迹和信封的厚度,并非是判断信封内物品为现金的标志,因此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已经知悉了信封中物品为1万元现金。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顾女士在寄存信封时也未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告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寄存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原告寄存大额现金,却不事先向物业公司声明,现在现金丢失,物业公司只须按照通常信封的价值进行赔偿。

  但是,鉴于原告当庭明确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被告作为高档居住社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既然有代业主保管物品的服务内容,就应当建立完善的保管和转交制度,以保证物品完好。但现其没有完善的规范,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导致业主寄存物品丢失,并无法确定寻找物品的线索。因此,被告应当对其寄存物品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汇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1000元。

  案件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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