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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遭砸车盗钱 小区监控竟一片空白物业赔三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49

  业主下车后把10万元现金放在汽车副驾驶座,3分钟后,业主发现现金丢失。由于小区监控录像空白,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事实,导致案件至今未破。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属合同违约,赔偿业主3万元。

  2008年4月12日17时许,管先生携带10万元现金,驾车到自己居住的宁河县某小区南门物业公司办公室谈事。下车时,管先生把套有黑色塑料袋的现金放到轿车副驾驶座上,并用帽子遮盖。3分钟后,管先生出来发现车窗被砸,10万元现金丢失。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在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录像空白,且案发地点位于监控范围内及小区保安视线内。公安机关控制两名嫌疑人后,因无监控录像证据,同时两嫌疑人拒不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导致案件至今未破。管先生认为,因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闭路监控责任,导致自己损失无法追回,遂要求赔偿。

  宁河法院认为,一方面管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另一方面管先生居住在事发小区内,与物业公司存在物业合同关系。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说明,物业公司应该对管先生居住小区按照约定实施闭路监控,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属于违约。因为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管先生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管先生3万元。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管先生未缴纳2008年物业费,不应该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且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管先生所居住小区没有约定负责闭路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与管先生也没约定特定服务。

  天津市二中院认为,管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在《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约定服务标准中包括设备运行,管先生的机动车在小区出现被砸时,物业公司管理的闭路监控没有正常使用,致使管先生现金丢失后,公安机关缺少确认嫌疑人的必要证据材料,导致管先生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小区物业公司对此应有责任。物业公司以管先生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欠妥。遂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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