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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利益格局阻碍 物业税高悬七年的难产之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5:08

  进入2010年,物业税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在地方“两会”上,物业税被多次提出,还传出“北京最早明年底开征物业税”的消息。同时,各界对物业税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的讨论也怀有期待。

  2003年10月,“物业税”一词经由执政党文件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在这份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这样的表述:“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从彼时起,关于物业税的官员表态、专家发言和公众讨论就如潮水般一波又一波地展开,几乎没有停歇过。然而时至今日,数量庞大的相关讨论却依然停留在初级阶段,“要不要开征”“何时开征”仍是人们猜不透的谜底。几年来,媒体的报道重复上演着这样的景象:前一天,某家报纸信誓旦旦地宣布“今年很可能开征物业税”;第二天,另一家媒体的报道却是“物业税5年内都难开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明确表示:“外界任何给物业税确定时间表的言论都是没有权威的。”

  与这种表态形成呼应的是,尽管一些省市的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采访时依然对此讳莫如深。《华尔街日报》中文网干脆将相关报道的标题取为《物业税“空转”之谜》。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感并没有浇灭各方的关注热情。然而,物业税历时七年而难产的经历证明:对于这项涉及复杂利益博弈的财税政策,它的出台之路不会平坦,甚至就像有专家所形容“征收物业税比申办奥运还难”。

  既得利益格局阻碍

  作为舶来品的物业税,在中国一“出生”就充满争议,遇到了许多中国特色的新问题。

  首先是名称。虽然官方文件将此税种命名为“物业税”,但学界和相关部门官员对此均持有疑义。普遍的看法是:“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的称呼更合适,因为此税种的征税对象是房地产,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市场价值。

  比起容易改动的名称,困扰物业税的更大问题是法理上的障碍。在已经征收物业税的国家,此税种在法律意义上的逻辑起点是国家对私人财产和物权的保护。只有存在清晰的物权,物业税才具有可靠的税基,物业税制度才具有真实的法理基础,而新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无疑与之存在冲突。

  不过,随着3年前旨在保护私产的《物权法》通过,此项障碍已被逐渐扫清。这部被称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基本明确: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例如城镇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赠与和抵押。“尽管我们国家规定土地公有,但使用权也可以作为物业税的征收对象,因为财产税征收的对象是权利。《物权法》对不动产产权的明晰为物业税开征提供了基础性的产权法律前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记者说。

  新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经历也为物业税的开征平添了许多技术障碍,始于1994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止于1998年的福利分房即是一例。由于住房商品化改革时间并不长,“目前的很多房产不是通过商品房开发获得的,这些房产信息连房产和土地部门都不清楚,更不用提税务机关了,而开征物业税最主要的技术要求就是要掌握房源信息。”施正文说,“目前我们国家房地产的登记制度也存在问题,土地权属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房屋权属登记在建设部门,登记信息不能共享。”

  此外,对房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也是一大技术问题。造成此种困境的不仅有社会诚信缺失这样的大环境,也有评估中介混乱的具体局面。目前,不同的房产评估中介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它们可能的“婆婆”包括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在开征物业税之前,如何整合这些中介,统一评估标准,做到“一碗水端平”并不是一件容易事。

  但在记者接触的绝大多数学者看来,技术问题都是能够解决的。“比如说估值,完全可以先用简化的方式,就算不能特别精确也没关系。”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在接受采访时说,“真正难解的是如何绕开既得利益格局,因为房产比较多的人往往也有较大话语权”。

  但一些学者也坚持认为,通过市场购买房产者,已经为不动产高额埋单,在此前提下,征收“物业税”,显然有失公平。

  土地财政的危机与契机

  高达万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政府不愿割舍的重要财源,也是阻碍地方政府拥抱物业税的重要因素。

  根据发布的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金年终盘点报告,去年中国土地出让金总金额达到15000亿元,同比增加140%。尽管学界和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尚存争议,但一个基本共识是:开征物业税后,地方政府依靠卖地营生的土地财政模式将面临转型。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启动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逐渐发展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已经普遍超过半数,个别市县甚至达到90%左右。

  尽管土地财政引发了包括暴力拆迁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但它所具备的快速解决地方财政之困的能力使得地方政府无法戒掉对卖地的依赖。曾担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物业税改革研究”课题组主要执笔人的副研究员王晓明指出:“短期内看,能征收的不动产税可能还不能弥补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甚至可能会导致其预算外收入的急剧下滑,地方政府可能会出现资金短缺问题,这些都是切实的,摸得着的。而开征不动产税要投入相当多的精力和财力,将来收益如何,暂时还难以评估。同时,中国地方官员的任期制和考核标准只会使其注重短期收入,一些地方政府也担心开征不动产税后会不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这些都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也观察到了类似的情况。他透露:2007年底,中央曾与六省市探讨物业税“空转实”的问题,结果无一成功,原因就是“地方上不希望征这种税,因为它有可能导致当地房价下跌,减少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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