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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归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9

问:您们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现需要得到您们的咨询帮助,谢谢!具体情况是:我是河南商丘的王萌.眼下我姥爷要去世了,按照他的老思想观念,因为他并无亲子,所以他想在临终之前将他所承包的土地转交给他的侄子,现已有遗书.但是我姥姥还仍然健在,但已早无自立能力.那么我姥姥是不是有分配其所共拥有的土地的权利呢?!!如真如我姥爷所愿,将与我姥姥所共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交给其侄子,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我姥姥的抚养的责任应归谁?如真是这样,我姥姥曾表态:我姥爷此举她会感到很对不住其两个女儿,也就是说会和我妈断绝母子关系.对与我姥姥此举动,政府会给予我姥姥怎么样的对待方式呢?换言之:我姥姥的女儿有没有继续承包他们土地的权利呢????

答:这位朋友,你所提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二是关于继承主体资格和继承权利的问题;三是关于子女赡养父母亲的问题。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你姥爷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注意一: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注意二:实际操作中,不排除村干部和村民们的干预和阻止现象。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以上规定,你姥爷、姥姥应是共同拥有该承包土地上的权益。你姥爷只能处分其自己的一份。
3、你姥姥应当由其儿女赡养。当然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你姥爷的侄子继承了一份遗产也就有负担你姥姥生活上的一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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