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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权诉争的申诉材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8

申诉书  

申诉人: xxx,男,汉族,生于 1964年2月17日 ,xx市人,住xx市xx区城关镇建委3-2楼,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诉人:xxxx农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xxxxx公司民勤农场,负责人:xxx,该场场长。  

因xxxx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及xx公司民勤农场提起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做出(2006)x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判决,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现将本案事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方与xx农场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它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定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签定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合同。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完全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是正林公司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是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并由双方通过公开协商方式进行的承包,所以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我方与农户签定的《农业生产投资及劳务协议》完全能够证明双方的合作经营关系,是得到正林农场认可的正当经营行为  

2005年下半年,在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因长期大面积撂荒而急待复垦的情况下,我方因正林农场原场长任力军的请求,介绍一些同乡到二分场进行实地考察后,这些农户对复垦耕种二分场的土地都有意向。但这些农户又都不愿意直接和正林农场打交道,主要原因是对正林农场的经营状况和要承包土地的真实情况都不太了解,害怕在投资改造以后还没有收回成本的情况下,正林农场会中途提高承包费或借故终止合同。同时正林农场场长任力军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也不想直接面对农户签定承包合同,提议由我方牵头与正林农场签订承包合同,然后由我方负责组织复垦工作和对这些农户的承包经营。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着手组织人力和机械对承包地进行复垦整理工作,并陆续和个别种植户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但在组织复垦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对复垦整理工作中固定投入如何分摊产生分歧,同时我方对复垦工作中的人员管理也感到难度颇大,而且复垦后的耕地都属于生荒地,农户普遍认为三年的合同期太短。为了减轻种植户的负担,充分调动劳动积极性,我方和这些农户协商后,变更单纯的承包关系为双方合作投资经营,并延长合同期限,于 2005年12月1日 把和部分农户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为《农业生产投资及劳务协议》,原定的口头和书面合同全部废止,此前收取的部分承包费全部转为合作投资款。  

考察我方与正林农场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内容中没有任何限制或者禁止我方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和条款。我方与部分农户草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双方协商后将原合同废止,重新签定《农业生产投资及劳务协议》,是正当合法的经营行为,完全能够证明我方与农户是联合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是我方正常行使与正林农场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得到正林农场认可的正当经营行为,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  

三、我方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确定我方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是否有违约行为,应当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为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乙方必须守护好所承包土地以及土地的边界,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保证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根据上述条款约定,我方享有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同时该条款还约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只约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让,而未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包。转让和转包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但不是同一种民事行为。  

转包是指拥有承包经营权的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交由他人耕种,并收取承包费的行为。转让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把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包后,转包人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没有发生改变,转包人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包人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律和该司法解释没有对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特殊规定,理因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个前提,一是由承包方提出申请,二是经过发包方同意。我方既然没有提出申请,发包方正林农场也没有同意,就不可能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  

事实情况是: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乙方必须守护好所承包土地以及土地的边界,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保证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其真实意图是防止我方把承包地上的附属设施包括12眼机井、9间房屋在承包经营期间转卖给他人。因为正林农场周边地区存在农户之间买卖机井和房屋的市场行为,双方协商合同昌,场长任力军特别担心我方会把承包地上的机井和房屋转卖给他人,要求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相关条款,只是双方在起草的合同文本中没有特别说明这一点。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后,合法行使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使用所提供的附属设施,没有任何形式的转让行为。截止今天,双方的土地承包关系没有终止,我方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灭失,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四、我方按约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应尽的义务,没有给正林农场的正常经营造成损失,正林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纯属违约行为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合法准则。我方正常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利用正林农场提供的附属设施,完成了土地复垦及整理工作,扩大了农场的有效耕作面积,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没有给正林农场的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正林公司完全没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作为一家长期从事农产品开发的企业,兰州正林公司未能有效的把握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为农业生产带来的良好机遇,长期放任正林农场的耕地弃耕撂荒,不能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投入巨额资金对弃耕地进行复垦整理,是具有极大风险的投资经营工作,理应享受由我方投资所带来的合法收益。我方的经营活动使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从杂草丛生沙丘遍布的弃耕撂荒地,变成了适合农业生产活动的优质良田,农场的耕作面积得到增加,农场的耕作条件得到改善。我方根据合同约定,每年向正林农场交纳承包费,为正林农场带来了可观的收益,并将继续为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正林公司完全没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这种无理要求纯属违约行为。  

五、正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蓄谋已久的恶意行为  

2005年8月,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合同时,当时邓马营湖收取土地承包费的通行价格为每亩20至80元不等,双方参考上述价格,根据所承包土地的土质差别,确定合同中土地承包费的数额为每亩50元。合同签订后至2006年春耕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受农产品价格上扬等因素影响,邓马营湖的土地承包费有所上涨,正林农场在2006年初向其它农户承包土地时收取的承包费上涨为每亩80元到100元不等。2006年2月下旬正林农场更换新场长,正林公司缑嘉荣总经理在正林农场安排我方与新任场长完成合同交接事宜,期间正林农场单方提出修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增加承包费的数额和缩短合同年限。此时合同已经履行了半年,我方已经完成了承包地的土地整理工作,正在进行春耕生产,我方断然拒绝了正林农场的无理要求。此后数日,正林农场新任场长派人到我方春耕现场干扰我方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 3月6日 我方紧急赶赴兰州,在正林公司办公室与缑嘉荣总经理进行交涉,就日前发生在农场的干扰事件提出抗议,正林公司缑嘉荣总经理再次提出修订合同条款的要求,称太低的承包费和太长的承包期损害了正林公司的利益,正林公司无法接受,董事长指示,要他们不惜一切代价解除与我方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收回我方承包的二分场土地,此次谈判无果而终。 8月12日 ,正林公司未通过我方,直接向我方种植户发布通告,要求我方种植户直接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我方就这一严重侵权行为致函向正林公司提出抗议。 8月23日 ,正林公司以我方向种植户承包土地属违约行为做为理由,要求我方交回所承包的土地, 9月25日 ,我方复函正林公司,申明我方不能无条件交回耕地。  

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正林公司曾口头承诺部分种植户,若正林公司能收回我方承包的土地,将以更低的价格或免费将土地承包给他们种植。但在2007年9月—10月间,凉州区法院一审生效,我方因不服判决正在申诉,一审判决还未实际执行。期间,正林公司欺骗、蒙蔽我方部分种植户与其直接签订二分场土地承包合同,其中的承包费高达每亩80元,而且另外加收每亩30元的承包押金。同时,正林公司在合同中制定许多严苛的条件,要求种植户在合同期满时,必须将承包地上的杂草地膜等清除干净,把耕地成熟工作完成以后,才准予退还承包押金,其真实目的就是想把每亩30元的承包押金扣留,不予退还农户,这样种植户实际交纳的承包费将高达每亩110元。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正林农场本当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正常协商的途径,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问题,而不应该粗暴的干涉我方合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对我方种植户发布通告,并涉嫌以免费耕种或支付费用为诱饵收买我方某些种植户为其做伪证,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收回承包给我方的土地。这种行为给我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带来很大影响,造成我方种植户今年的收成大幅度减产。为此,我方调整了与农户所签定的《农业生产投资及劳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今明两年的投资回收款部分减免,我方将保留向正林农场追偿上述损失的权利。  

兰州正林公司作为正林农场的上级部门,置正林农场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于不顾,随着该宗土地市场承包价格的上扬,见利忘义,利欲薰心,千方百计撕毁合同,收回土地,是蓄谋已久的恶意行为。  

六、正林农场将土地承包给我方的过程涉嫌合同欺诈  

我方种植户在正林二分场考察期间,都考虑到承包耕种土地的投入成本较大,投资回收比较慢,更何况需要对其进行巨额投资完成复垦改良工作后,才能进行基本的农业生产耕种,所以在与正林农场协商合同条款时,明确要求将合同承包期定的长久一些,以确保固定投资有足够的时间能够收回。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后,就开始投资进行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并陆续和个别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些活动正林农场是认可和知道的。此后《土地承包合同》因无法执行而废止,到2005年12月我方与种植户签订《农业生产投资及劳务协议》。况且正林农场明知我方仅靠两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耕种1000多亩土地的,必须要组织一批劳动者共同完成投资和劳务,这是我方正常行使在合同中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从 2005年8月31日 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 2006年8月23日 正林公司以违约为理由要求我方交回承包的土地,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正林农场并没有对我方的经营和投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在我方基本完成农场的土地复垦和整理工作,在土地上实施大量投入后,以我方将土地承包给种植户作为违约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具有欺骗我方投资的合同欺诈嫌疑。(双方签定合同→我方完成投资→择机更换场长→编造违约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正林公司的上述欺骗行为还有一件事实可以佐证。  

根据xx市xx区人民政府x政办发[2003]44号文件的精神,我方承包的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是xx区人民政府有偿出让给正林公司用于开心果项目土地的一部分,政府要求正林公司在2006年5月以前完成开心果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才能颁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我方和正林农场在协商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时候,正林农场仅仅告知我方他们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称弃耕地面积太多,可能会对顺利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有不利的影响,只是要求我方尽快复垦弃耕地,并没有如实告知上述文件精神要求的利害关系,在整个事情的过程中,正林农场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违犯了经济合同中的诚实守信原则。而我方在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复垦工作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2006年8月正林公司顺利拿到了xx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七、我方和种植户共同为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复垦和整理改良工作付出了大量的投入,正林公司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  

第二十五条 自承包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它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定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签定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合同。  

正林农场二分场950亩耕地弃耕撂荒多年,杂草众多,灌木丛生,必须对其进行复垦,才能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还由于每眼机井所辖面积过小,达不到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经济规模,因此,有必要在承包地范围内对宜农荒地进行整理、开垦工程,扩大有效耕作面积。在我方的复垦工作和种植户的土地整理工作基本完成以后,我方所承包的正林农场二分场的面貌大有改观,土地的生产能力大大提高。我方共复垦弃耕地950亩(800亩+150亩),新垦生荒地330亩(250亩+80亩),使原来的耕作面积从950亩扩大到1280亩,增加耕地面积330亩。期间我方共投入复垦资金40余万元,我方种植户在此后两年期间改良土壤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达38万多元。  

截止日前,我方与正林农场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实际履行已经超过两年,我方和种植户共同为所承包的土地做了大量的投入,正林公司单方要求终止合同是毫无道理和根据的。  

八、我方在承包土地上的投入应该得到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第十七条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投资进行复垦整理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行为。我方的经营活动使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从杂草丛生沙丘遍布的弃耕撂荒地,变成了适合农业生产活动的优质良田,农场的耕作面积得到增加,农场的耕作条件得到改善。我方为农场的正规化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理应得到正林农场的给与我方的补偿。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本合同的调整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  

2、 我方在合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没有转让行为。  

3、 我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  

4、 我方正常履行本合同,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5、 我方在本合同的承包地上有大量的固定投入。  

6、 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我方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据此,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答辩人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护,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依法判决我方与正林农场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继续履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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