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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作出法律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对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记者最近就此专题采访了农业部副部长刘坚。

  用法律保障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

  刘坚说,总结我国20多年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最基本、最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政策。我们不妨回顾一下20多年走过的路。1984年,中央就明确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1993年,针对少数率先实行包干到户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情况,中央又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要从根本上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就必须制定法律法规。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此,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工作全面启动。由此可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是保持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的需要。

  其次,是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2亿多农户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形成了比较全面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村集体土地绝大部分承包给农民实行家庭经营。党和政府为不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土地承包政策体系。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明确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立法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是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需要。20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突出问题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仍然不断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的责任人往往又是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存在偏差,把家庭承包仅仅看作是集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没有认识到这种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的体现。还有的把农民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视为一般的合同,没有看到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其承包期、承包方式基本由国家确定。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当事人,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侵害、寻求保护时,常常遇到权利义务界限不清,保护手段不够有力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承包当事人的行为。

  让亿万农民吃下法律“定心丸”

  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指导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本方针,是20多年农村改革发展经验的总结,是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承包当事人的行为,这就从根本上巩固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为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长期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土地经营制度是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根本上让农民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农民可以放心地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业投入。刘坚说,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是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现行法律中最直接、最具体的,必将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

  从现在到2010年是我国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最关键时期。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我国仍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尤其不发达,建设和发展的任务更为艰巨,特别需要有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宽松的就业环境、良性的生态环境来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建设。刘坚说,《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在今后30年或更长的时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在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能稳妥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就能稳步实现社会化服务与家庭承包经营的紧密结合,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就能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使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利益惠及广大农民,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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