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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决定调整土地承包方案侵害承包权应撤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4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可诉请撤销。

  案情简介:2011年,村民会议决定对张某承包期的集体土地进行调整,交由李某承包经营,张某诉请撤销该决定。

  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案作出决定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仅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民主程序决定,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调整,且对于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情况,还应按约定履行,即不能在承包期内进行调整。《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承包地的调整,须严格依法进行,在不符合法定情形情况下,即使调整方案经过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亦属违法。在该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故对张某在本案中提出的撤销上述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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