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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不流转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9:31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文件对现阶段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作出明确规定: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仅限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承包权。不管土地如何流转,最终的承包权仍然在农民手中。显然,这是对农民利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对农村土地的流转来说,最大的担心就是农民利益如何保护。其中,土地承包权是否也会一并流转,是最魇担心。因为,一旦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被流转了,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最重要的保障线。而按照目前土地的流转价格和租金,是不足以支撑一个人的生活的。要想维持正常生活,就必须有其他方面的收入和保障。

  实际上,广大农民所以愿意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主要还是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不指望土地流转的收入。但是,一旦他们不愿再在城里务工了,就需要有土地的支撑。否则,就会失去生活保障。

  而从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具体操作来看,实际上已经出现了承包权被转让的现象。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承包权与经营权一直是没有分开的,导致经营权在被转让的同时,承包权也被一并转让了。对这些农民的土地怎么处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然,这些农民就成为失地者了。但是,要将承包权回归到农民手中,可能会受到受让土地者的反对。要知道,他们在获得这些土地经营权过程中,可能支付了承包权的费用。广大农民愿不愿将费用退回来,也是一个问题。更何况,相当一部分地方的承包地经营权转让协议,是权民组织与受让者签订的,并不是农民与受让者签订。那么,还会涉及到土地受让者与村民组织的经济纠纷。

  虽然协议需要服从国家政策的调整,但是,对签订协议时,相关的政策文件并没有出台,是否也应受到新规的约束,需要作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土地受让者与村民组织、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协调,应当有更加明确的要求。

  可以肯定,文件出台以后,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将明显加快,有条件的投资者也会加快到农村布局的速度。越是这样,就越需要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要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的行为,对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要求。同时,交易机构也要严格按规范运行,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特别是善于承包权的问题,一定要十分明确地作出表述,避免模棱两可。

  考虑到未来农民流动的速度会更快,特别是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回乡的可能也在加大。因此,土地流转的期限可能也要作科学界定,避免流转时间过长,使回乡的农民没有土地可种。万一流转的期限过长,而回乡的农村过多,就难免会发生摩擦,甚至发生恶性事件。这也是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这里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流转以后的土地作什么用途。要知道,一些地方出现的在流转后的土地上大量修造建筑物的问题,也是比较严重的。特别是把农业发展与旅游休闲等结合起来的地方,可能会留下一些后遗症。特别是出现农民返乡比较多的现象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会更大。因为,不仅这些建筑物需要的土地流转时间比较长,而且,就算土地归还给农民, 也可能因为建筑物的建设,短期内难以恢复种植功能。对农民来说,就有可能会出现阶段性失地的现象。所以,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是完全必须的。不然,过度分散的生产和种植方式,是很难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也是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但是,如何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利益保护的问题,也是必须认真关注,并做好预防措施的。不让土地承包权一并被流转掉,是最关键的。围绕土地承包权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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