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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入股问题探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24

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谈了农村问题,其中讲到了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流转。而社会实践中,出现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份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涉及到农民的生存保障权问题,事关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以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就是土地承包权入股从事一定的经济行为,但目前更多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规定在《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是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并列分开规定的。按照一般意义上用益物权的特征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得到有效利用,物尽其用;二是要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是特定范围社区村民能够依赖生存的生产资料;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权不包括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者不能买卖土地、不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从权利的独立性看,承包经营权与权利设立的形式土地承包合同是相分离的;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由发包人除林地和其他土地上的收益可以继承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应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定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定位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设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物权法》都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又脱胎于人民公社制,是为避免人民公社出现问题而出现的,以生存保障作为当时农村土地制度的设计理念。在我国粮食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城乡分割状况已经被突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新形势下,有人认为,农村面临的主要矛盾不再是农民的生存问题,而是如何致富的问题。当前对农村土地关注的重点应转变到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问题上来。笔者认为,农民的生存权是应首先关注的,农村不稳,社会将不稳。当前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的保障功能,一是有利于树立农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观念,意志城市建设侵占农村土地规模;二是在当前全世界粮食生产尚处于不稳定的状况下,加强对本国粮食生产的力度,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三是一些农村,农业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加强农民增收和改善其生活的重要途径。四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未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与农民脱离土地而无生活之忧的状况还有一段距离。当前,农村养老的形式依然是以家庭为主的子女养老的方式。

  三、如何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首先是土地承包权入股后应不改变土地的使用效能,必须仍是进行农业生产,否则不能入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五节专章规定的土地流转的规定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不改变土地农用目的情况下,可以流转,其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土地农业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流转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情况下的承包经营权入股,主要是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集中土地开展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二是土地也未改变用途,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农业生产的土地、农业生产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并未下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功能并未削弱。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权不能在股份制机构中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入股,必然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股权能否交易?如果是一般的法人企业或股份合作企业,股权交易是天经地义的,没有股权的交易自然不能称上股份合作企业。但农村土地承包权入股存在很特别的地方,那就是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权交易,那将形成农地事实上的转移,农民将失去该土地,与土地保障农民生存权的初衷相违背。但如果农民却需要流转的,则应符合保障社会农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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