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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价罚单 ”案一审维持林业厅决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3:38

  三个农民在国家公益林内开垦林地种植棉花,毁坏4000余亩公益林,被处以1900余万元罚款一案,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记者近日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2006年3月,席永海等人与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签订了 《土地承包合同书》,林场将土地承包给他们发展经济林。不久,国家林业部和自治区林业公安局接到举报,称部分承包户在林地里种植大量棉花和枣树,造成公益林被毁损。该案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此案。

  自治区林业厅调查后认定,席永海在夏玛勒胡杨林场国家重点公益林内开垦林地2589余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2049余亩。王舰国和陈奎开垦林地1518余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1488余亩。

  2008年5月,席永海等人因涉嫌改变林地用途,被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传唤刑拘。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自治区林业厅依法对他们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席永海处以罚款1000余万元,对王舰国、陈奎两人处以罚款900余万元。

  席永海等三人不服 “天价”罚单,把自治区林业厅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自治区林业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

  在法庭上,原告拿出了与林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上约定林场将土地承包给原告发展经济林。他们认为是按林场统一要求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林业种植,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同时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而被告辩称,席永海等三人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进行毁林开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破坏。被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009年8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亲自到实地进行查看,当时正是棉花成熟季节,地里是一眼望不到边的棉花。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巴楚县林业局批复实施的 《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营造林规划项目》具体措施是营造林,席永海等三人在国家公益林区内开垦林地,毁损公益林,与规划项目内容相悖,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自治区林业厅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法院驳回了席永海等人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在巴楚县特大毁林开垦案件中,承包户们共损毁国家重点公益林2.4万余亩,造成经济损失2.2亿元。同席永海等三人一样,当地还有20余户林地承包户陆续收到了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累计超过1.2亿元的罚单,这些承包户少则被罚200多万元,多则被罚1700多万元。同时,相关涉案人员已分别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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