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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 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05

  今后,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我省于日前制定并印发了《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自10月20日起施行。

  ■既有民房扩改建时须改造供热系统

  《办法》要求,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及其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城镇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冷热费,积极推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工程设计节能不达标将不能通过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签定为不合格。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现场应公示节能措施和标准

  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施工日志中专门进行建筑节能部分的施工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该工程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予以公示。

  ■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记载节能情况

  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将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民用建筑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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