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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须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36:22

  一、开发企业在以电台、电视台、报纸、户外广告牌、宣传单张、车身广告等方式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前(含各县、市的项目在市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按规定把广告内容的式样和有关资料报市建设局和市工商局备案审核。未经备案审核,一律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广告内容必须载明预售证编号全称和开发企业。

  三、广告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升值、投资回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和减免或赠送若干年物业管理费等广告禁用语言。

  四、广告内容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五、广告中对价格的表述,应当标明是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单价或整套计价的总价和该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出现以整套总建筑面积(含分摊公用面积)计价的单价。

  六、广告内容中有最低价格的表述的,开发企业要提供哪几套具体房号的商品房保证以不高于该最低价格售出、否则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书。

  七、广告中有购房送奖金(奖品)或抽奖内容的,必须在广告中注明送奖金(奖品)或抽奖的期限和范围,并提供保证按广告中的承诺送奖金(奖品)或抽奖、否则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书。

  八、未经现售备案,广告词中不得出现“现楼销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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