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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8:27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在交付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 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5) 消防验收证明文件;

(6) 绿化验收证明文件;

(7) 住宅项目电梯运行证明文件(适用于小高层或高层住宅项目);

(8) 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社区居委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9) 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0)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白蚁预防合同文件;

(11)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12)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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