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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面积验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0:55

房屋面积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如何知道房屋销售面积多了还是少了,如何计算房屋的销售面积呢?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8-1998)《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与计算》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建筑面积 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套内墙体面积包括本套独用墙体面积和套与套之间的分隔墙的一半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套内有多个阳台的,全部计算。该技术规范没有区分开放式阳台和封闭式阳台、外挑式阳台和内含式阳台。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原始设计为封闭式阳台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原始设计为开放式阳台的,计算一半。
共有建筑面积 指各产权人共有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用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购房者单靠自身力量要测量、计算公(共)用建筑面积及本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是相当困难的,但可以测算本套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或开发商出示的测绘报告显示的面积出入过大,应向测绘机构问明原因或要求复测。
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的,应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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