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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6:30

  所谓阴阳合同,全国人大在《建筑法》执法检查时的提法叫黑白合同。我认为补充协议不是黑白合同,而是有效的。因为,主合同约定以现金支付工程款,在履行过程以补充协议方式改变为以房抵款,这一定是发生一个事由:就是发包人支付有困难。而如果因为发生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双方协议改变付款方式,这是合同的变更,而不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违反招标的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因此合同的变更是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一般不会说我工程款不付时,我给你房子。你说的情况必然是在履约当中发包人没有现金支付工程款,于是用房屋来抵债。那么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这是允许的,这就不是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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