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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化工厂装盲板过程中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3:09

  1 事故经过

  2003年5月27日4时50分左右,山东某化工厂停产大检修,重碱车间在距地面4 m多高的管道加盲板的过程中,由于管内结疤,民工刘某和于某虽然松开螺母,但盲板仍插不进去。于是,刘某就用撬杆撬,于某在法兰口用楔子撑。此时,法兰之间仅有4个螺栓,这4个螺栓当中,1个螺栓仅有2扣带在螺母上,其余3个螺栓仅有1扣带在螺母上。这时,于某的楔子掉下去1个,另一职工郭某让地面待命(现场服务)的孙某去捡掉下来的楔子,孙某捡楔子时,刘某仍用力敲法兰,致使4个螺母脱开,法兰移出,使 U型管下部的塑料管断开,继而带有几个弯头和短管(铸铁)的组合管坠落,坠落后的组合管砸伤捡楔子的孙某,孙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 事故原因分析

  (1)车间领导违章指挥。经调查,该车间安排了正式职工和几名民工共同进行抽加盲板的作业。而在距地面4 m 多高处抽加盲板是一项集工艺、机械、起重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作业,民工的本职工作是进行清塔,不具备从事技术工作的能力,领导安排民工进行这项工作属违章指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章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保证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落实各岗位职责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

  (2)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抽加盲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根据设备、管道内的介质、压力、温度以及现场条件,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办好安全检修证,向参与工作的成员详细交代检修任务和安全措施;对所要拆落的管道,如距支架较远、悬臂太长有可能断裂的,应将管道的两端吊稳或加临时支架。而该检修项目没有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没有监护人,而且是对距地面4 m多高处的U型管道(一段为塑料;另一段为铸铁,直径为35 cm,重量为500 kg的管子)加盲板。对于这种一段塑料、另一段铸铁的U形管,当连接螺栓松动(卸螺栓,加盲板)时,有断落的可能,应按照抽加盲板安全操作规程在铸铁管一端进行吊拉。作业者没有进行吊拉,是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3)职工的安全意识淡漠。刘某和于某知道下面有人捡楔子,还用力撬法兰,尤其在法兰螺栓仅有1~2扣的情况下,还用力撬法兰;孙某明知上面有人作业、敲打管子,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就到管子下捡楔子,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4)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监督管理不够。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在夜间施工过程中,没有加强巡回检查,对民工的违章操作行为没及时发现制止。

  3 事故教训

  (1)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招工时招的什么工种,就应该让其干什么工作,需要从事其他技术工作时,必须对其进行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杜绝违章指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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