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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家安全安装监视探头 邻居诉称侵犯生活隐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7:15

  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隐私权纠纷案件,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4月1日起实施后,首次以隐私权案由立案的案件。以往有关隐私权纠纷都是以名誉权纠纷案由进行立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将隐私权单列出来,此案是也是首次以隐私权案由立案审理的案件。此次案由的修改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的进一步加强和全面。

  该案原告冯某称,2008年5月26日,发现邻居被告计某在冯某家对面安装了一个监视探头,窥探冯家隐私,使得冯某全家整日处于被监视状态。原告认为,被告私自安装监视探头,探头的拍摄距离完全能够看到原告家的情况,严重侵犯了原告一家的生活隐私,原告现要求法院判令拆除监视探头,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计某在答辩中称,自己是为保护自家屋前安全才安装的监视探头,监视范围也仅局限于自家门前,并无窥探他人隐私的目的,自己将探头的焦距也只控制在自家房前的距离,由于以前家中出现过被人偷走东西、砸坏东西的情况,因此才装了这个探头,这并不影响他人隐私,如果没人干不应该的事就牵涉不到什么隐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庭审中,主审法官鉴于双方的邻居关系,试图作双方调解工作,但原告坚持不愿调解,因此,法庭宣布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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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隐私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不便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侵害隐私权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探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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