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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登记9岁儿子名下 离婚后男方反悔被驳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56
一对“70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9岁儿子名下。但离婚后男方却反悔,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财产,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70后”夫妻张强和马莉2000年生下儿子瑞瑞。2006年初,夫妻经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本市塘沽某小区一套房产,并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2009年,张强和马莉感情急转直下。同年11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离婚后,张强提出要将儿子名下那套房产分割,理由是房产系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请求遭到马莉拒绝,双方遂对簿公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基于涉案房屋产权属于张强和马莉的婚生子瑞瑞,父母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强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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