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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买房 散伙后男方诉求房屋增值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5:53
王先生与艾女士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两人因故分手,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购房款还给王先生,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先生认为由于物价因素房屋已增值,为此,王先生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给付给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偿还的房贷共6.8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2年自己与女友开始谈恋爱,2003年1月份开始同居,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7月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当时房屋每平米不到2900元,在交纳首付款及装修时,王先生拿出个人存款8万元。2006年12月,王先生与艾女士分手,双方协商财产分割。艾女士提出将王先生出资的8万元购房款还给王先生,房屋归其所有,王先生不同意,认为由于物价因素该房屋已增值到6000元,只还8万元明显不合理,且自己每月还贷款直至2006年12月,共计18个月。为此,王先生要求艾女士给付房屋增值部分5万元及其每月支付的贷款18000元。

  被告艾女士辩称,双方的财产问题已经在2006年10月份解决完毕,王先生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提起诉讼已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当庭向法院申请就房屋价值增值进行鉴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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