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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达成后一方能否反悔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02

房产案例:

蒋辉和尹萍结婚三年后于2005年年底协议离了婚。离婚时双方在京西昆玉河旁的某小区拥有120平米的商品房一套,并有存款90万元。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将房屋作价80万元归蒋辉所有,存款85万元归尹萍所有、5万元归蒋辉所有。离婚后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尹萍渐渐感到自己吃了亏。特别是最近尹萍听说该小区的同样面积的房屋已经卖到了130万元后,更是后悔不叠。便找到蒋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由于蒋辉不同意,尹萍想向法院起诉解决此事。问:尹萍可以向法院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房产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从程序上来说,尹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的。但是,从实体上来看,尹萍之所以认为协议不公,主要是因为财产分割后房产的持续上涨所引起,而在当初双方签署协议时,蒋辉并没有对尹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条件,尹萍即使起诉到法院,其诉讼请求也极可能会被法院所驳回。

特别提醒: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就房产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在双方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一年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二,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对于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另一方也可以以签订协议时对方乘人之危为由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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