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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中风俗习惯不能抵触法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2:19

  有句俗语叫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说的是女儿出嫁后就与娘家没有关系了,家住农村的老张夫妇就依据这个逻辑,认为已经嫁人的小女儿不能分得家庭的房产。那么,出嫁女究竟能否分得家庭的共同财产?近日,嘉定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已出嫁的妹妹要求分割房屋、将其中一间房判归自己的诉讼请求。

  家住农村的老张与妻子结婚后先后生育了张兰(化名)和张芳(化名)两姐妹,1979年2月,老张夫妇、张兰、张芳及老张的老母亲五人共同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经批准后,由老张夫妇出资建造了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及灶间一间。后来该房获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户口人数为他们五人,户主则是老张。

  其后,妹妹张芳嫁作人妇,生活重心渐渐转向自己的小家庭,姐姐张兰却没有出嫁,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久而久之,老张夫妇就与小女儿张芳有了隔阂,经常为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与张芳争吵,说房子没有她的份。随着老张的老母亲的去世,双方矛盾更为激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芳遂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母及姐姐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判令楼下东面一间房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老张辩称,这幢房屋是夫妻俩辛辛苦苦出资建造的,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已经出嫁的女儿张芳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张兰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照顾有加,因此,夫妻俩想把房屋留给张兰。

  法院认为,建于1979年2月的这幢房屋,并不因为老张夫妇提供了主要资金、购买了主要的建筑材料、承担了主要的建造工作而单纯地被认为是他俩的共同财产。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位和房屋建筑面积的份额,应将宅基地使用证上所载的五人共同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张英的户口并没有因结婚而迁离,因此其仍享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提供给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使用权,应当随着该成员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当老张的老母亲去世后,她的宅基地使用权就此消失,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老张夫妇、张兰和张芳四人的共有财产,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张芳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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