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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房屋的继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5:00

某人建房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但是未办理登记,建房人死亡后,该

某人建房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但是未办理登记,建房人死亡后,该房屋可否继承?是否要先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如何办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有合法的建房手续,所建的房屋尽管没有进行权属登记,仍是合法的财产,只是这一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受到一定的影响。自建的房屋与以买受等其他方式继受取得的房屋不同。对于买受的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产生的是债的效力,未经权属登记,买受人即便占有了房屋,仍然没有物权的效力,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仍然是属于卖方,登记簿的记载也是与此一致的。而自建房屋不同,如果规定不登记就没有物权的效力,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在房屋竣工后,登记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内,这一房屋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归谁所有的问题。

房屋是客观存在的特定的物,毫无疑问是存在所有权的。当事人建造房屋,首先要购买各种建筑材料,这些建筑材料在组合成房屋前就属于建房人所有,无法解释这些建筑材料一朝组合成房屋后就不再是建房人的财产,因此,这一所有权只能是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建房者所有。而所有权又是主要的物权,这样就变成了不登记也有了物权的效力。从表面来看这似乎与物权公示的理论有了冲突。因此,应由法律对此直接加以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是否要先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办理初始登记?我们认为应是不需要。这和《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并不冲突,因为被继承人一旦死亡,一是被继承人无法提出登记申请;二是被继承人死亡后,作为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就告灭失,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不复存在,登记机构当然无法为其登记。三是人的死亡是自然现象,并不是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分,不存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问题。

因此,建房人死亡以后,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凭相关的建房手续办理继承遗产公证,再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但继承人如果要处分该房屋所有权时,要先办理权属登记,再处分,否则,未经登记,这种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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