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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母亲房产 兄妹打上法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04

  母亲去世前,通过公证将房屋留给了儿子,可老人去世后,儿子、女儿却为这处房产闹上了法庭。

  6年前,常某母亲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赠与的形式给了常某,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随后便将房产证明给了儿子。1年后,老人因病去世,办理完老人的后事后,常某拿着房产证明办理过户时,突然遭到妹妹的反对,为此双方僵持了5年,为确定房屋权属,常某于近日将妹妹起诉到了法院。

  妹妹称,房屋是按照父亲、母亲共同工龄购买的,因此房屋应是父母共同财产,而且她的户籍至今仍在房屋内,因此她也对房屋享有使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赠与合同无效。审理中,常某的侄女出庭作证,当初购买房屋时,除了使用常某父母的工龄,常某还交纳了部分房款。尽管常某的妹妹质疑侄女的证词缺乏可信力,但法院认为,证人与原、被告双方都有亲属关系,可以采纳。常某母亲购买房屋时,常某父亲已去世,因此不能认定房屋是常某父母共同财产,一审判令房屋归常某所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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