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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爹借款谎称赠与法院依法判决儿媳返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59:04

  俗话说得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身为教师的贾亦欣(化名)本应明白这个浅显易懂的道理,可她竟为一己之私利,放弃了做人的基本原则,当起了“老赖”。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贾亦欣,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曾好仁(化名)借款50,000元人民币(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曾好仁,男,现年54岁,系重庆市合川区某镇退休教师。被告贾亦欣,女,现年26岁,汉族,系重庆市合川区某镇在职教师。原、被告之间曾是公爹与儿媳关系。

  2007年4月初,被告贾亦欣因购房款不足,遂向原告曾好仁提出借款50,000元人民币。原告曾好仁听后,满口应承了自己儿子的未婚妻。2007年4月6日,原告曾好仁之子曾不错(化名)与被告贾亦欣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4月27日,原告曾好仁用自己居住的房屋进行抵押,获得贷款80,000元人民币,并于当天将其中50,000元人民币转帐到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上。其后,被告贾亦欣用此款和原有积蓄购买了一套户名为自己的住房。再后,原告曾好仁多次找被告贾亦欣偿还该笔此款,但均无结果。

  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法庭上,被告贾亦欣竟谎称借款是公爹曾好仁的无私赠与。原告曾好仁对此颇为愤慨。然而,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法律面前岂能容许抵赖。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清了本案全部事实,另还查明了曾不错与被告贾亦欣于婚后不久即办理了离婚手续。

  合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将50,000元人民币转帐到被告账户上用于购买房屋,虽未出具借条,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偿还。关于被告辩称属于赠与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款项系被告购房而非夫妻双方,同时也未明确表明是赠与,故不宜认定为赠与,因此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合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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