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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所有权 洋岳母状告洋女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8:30

  美国公民麦克(化名)夫妇在沪购买了一处房屋,而当麦克与妻子伊佛(化名)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时,洋岳母南希(化名)起诉麦克、伊佛到法院,要求确认拥有对涉案房屋享有96.52%份额。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赵家桥某号房屋归南希、伊佛按份共有,其中南希占51.66%份额,伊佛占48.34%份额;另由伊佛支付麦克房屋折价款、装修费用计10.65550万元。

  2005年10月下旬,人到中年的麦克与伊佛夫妇在沪,以3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赵家桥某号房屋。同年11月10日,公证机关对涉案房屋买卖进行了公证。麦克夫妇通过汇丰银行分三次,先后支付了购房款160万元及相关费用20万元,取得了记载于夫妇俩名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同时,麦克又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麦克向该银行借款165万元,并以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

  2005年12月18日,洋岳母南希与洋女婿麦克、女儿伊佛为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和份额,确定签署书面约定一份,载明:“该房产的主要所有权人是新泽西州拉姆森的南希,她支付了该房产的全部首付款(约占人民币320万元的50%)以及所有相关费用约20万元(房地产中介费,抵押/物业费,产权登记费)。伊佛和麦克是次要所有权人,他们在房产中的所有权份额,根据清偿按揭贷款的数额增加(所有权份额将与清偿金额称比例)而增加。自麦克与银行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后,银行从2005年12月开始放贷。麦克夫妇则按月归还房屋贷款,直至2008年7月上旬,麦克夫妇离婚时,共还贷11.3万余元。从麦克夫妇离婚后,归还房屋贷款却一直由洋岳母在负责还贷。

  2008年9月,在洋女婿麦克与女儿伊佛离婚后的2个月,65岁洋岳母南希把洋女婿麦克和女儿伊佛告上法院称,涉案地处上海赵家桥某号的房屋,曾有家庭成员内部书面约定,首付款为160万元由洋岳母南希支付,其余购房款以按揭贷款形式由麦克夫妇支付,截止2008年6月按揭房屋贷款计归还总额为11.3万余元,其中大部分由自己归还,要求确认享有涉案房屋96.52%的份额。

  法庭上,昔日的洋女婿麦克中否认南希之说,认为未与岳母南希约定共同购买系争房屋,更未就房屋的产权份额签订协议。声称夫妇俩共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共同以按揭的形式还贷,确认截止2008年6月已归还了11 .3万余元。而伊佛在辩称中认可了母亲南希的诉请,要求确认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经洋岳母南希申请,房屋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市场价值486万元,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装修价值为10万元。审理中,麦克明确表示他无理归还房屋贷款。2009年10月23日,伊佛将剩余房屋贷款全部归还,注销了抵押,并要求分割应得的份额。

  法院认为,洋岳母与洋女婿、女儿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确定签署的书面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影响各方对房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效力法院予以认可。该协议约定了洋岳母南希为主要所有权人,并支付了该房产的全部首付款,而麦克夫妇在房产中的所有权份额,则根据他们清偿按揭贷款的数额增加而增加。这表明南希房屋产权的基数是50%,另50%产权是随着麦克夫妇还贷数额的增加而增加。截止2008年7月麦克夫妇离婚时,两人仅共还贷11.3万余元。之后,因麦克离婚,未能继续还贷。本案在诉讼中,麦克明确表示无力归还贷款,希望将房屋拍卖。南希与女儿伊佛为了保住所拥有的房屋权利,不同意麦克的拍卖,且南希在女儿与女婿离婚后,一直承担还贷责任。2009年10月,伊佛提前归还了房屋贷款,还款总额为145.7万余元。而对于各方当事人确认的房屋装修款10万元,应从房屋总价486万元中予以扣除,麦克与伊佛各得5万元,故房屋实际价值为476万元。鉴于麦克与伊佛婚姻关系解体,两人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考虑到该房屋不宜分割,且麦克占有的份额极少,通过折价补偿解决为宜,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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