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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回定金则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7:48

  案情简介: 原告李军与被告严红双方于 2002 年 5 月 18 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严红将房屋一套以 49500 元的价格卖给李军,李军在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 4000 元。合同签订后,李军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2002 年 5 月 29 日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当时严红所带证件不齐备,故产权过户手续未能办成。之后,严红通知李军再等几天,后又告诉李军说,她的房子不能卖了。后双方重新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约定:“由于严红违约,严红于 2002 年 6 月 6 日 将购房定金 4000 元还给李军,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终止。”被告于 2002 年 6 月 6 日 将全部房款及定金 4000 元全部退还给李军。但是李军认为严红违反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支付 4000 元违约金。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严红支付违约金 4000 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 2002 年 5 月 18 日所签的合同书及以后所补充的协议内容,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该合同书中的明确表示在被告退还定金后同意该协议终止,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新的约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定金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生效。为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严红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军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李军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都一律随即终止,李军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则无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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